“擾亂醫療秩序,阻礙護士依法執業,侮辱、威脅、毆打護士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衛生和計劃生育法
《護士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侵犯護士合法權益的,將承擔法律責任,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護士有監督醫囑的義務,如發現患者病情危重,應立即通知醫生;在緊急情況下,為了挽救垂危患者的生命,應首先實施必要的緊急搶救。其中提出要註意尊重、關心和愛護患者,保護患者隱私。
有違反《條例》行為的,由縣級以上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執業活動,直至吊銷其執業證書。
醫療衛生機構的護士人數不得低於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標準。本條例施行前尚未達到護士編制標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實施步驟,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達到護士編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