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他是死刑犯,最有可能發生這種情況的地方就是看守所,但是看守所發生這種情況的可能性為零,必須有看守所的工作人員參與或者幫助他。我們就按照讓他懷孕的人是看守所工作人員還是外人來分別討論。
壹是看守所內部人員導致她懷孕
本案中,看守所內部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在押人員發生關系,存在濫用職權行為。至於這種濫用職權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需要司法機關來判斷。就算不構成犯罪,估計他的工作也要丟了。
第二,外來人員造成的懷孕。
在這種情況下,還是離不開看守所內部工作人員的幫助,但是他們為什麽要幫助呢?只有兩種情況。壹是收受他人好處,即受賄。同時,他也濫用職權。這兩種行為同時受到懲罰。如果都構成犯罪,那麽數罪並罰。即使不構成犯罪,估計工作也不保,行為人受賄也要看是否構成犯罪。
第二種情況是這個人在看守所有熟人,知情人基於人情往來幫助,那麽這個幫助的人就構成濫用職權。和前面的情況壹樣,我就不多說了。因此,使她懷孕的行為本身不受懲罰。真正負責任的是讓這壹切發生的行為。同樣,即使不是發生在看守所,也是壹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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