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度壹:
就民法而言,行為分為兩類: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
民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件,產生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也稱法律行為。所謂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沒有設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故意,但根據法律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訂婚的目的是為了結婚,但訂婚行為本身並不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也不直接反映婚姻的法律後果。但根據法律、公序良俗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雖然沒有婚姻的民事法律後果,但會有返還義務等民事法律後果。所以訂婚是壹種事實行為。
角度2:
魏振瀛教授認為,民事行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行為。當然,毫無疑問,意義是作為元素來表達的。這樣比較容易區分,訂婚時沒有直接表達婚姻的權利義務。(婚姻是以婚姻的意思表示建立相應的婚姻權利和義務的行為),由此可以明確區分訂婚不是民事行為。
角度3:
列舉來解釋的民事行為只有七種:合同行為、婚姻行為、遺囑行為、收養行為、處分行為、贈與行為、報酬和報酬。也就是說,法律條文明示或暗示規定上述七種行為為民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