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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拒載的認定標準

確定出租車拒載的標準如下:

1.開啟空車標誌,行駛時在停靠站停車或者在路邊等候乘客,在乘客合理要求出租後拒絕載客;

2.在停車站等候客人時,不服從調度,挑業務;

3.在經營過程中,無正當理由甩客或中途甩客。

出租汽車拒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根據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在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遵守國家對駕駛員的從業資格規定。,文明駕駛,優質服務。出租車拒載可以向運管部門投訴。而且現在打車副駕駛對面的牌子上有投訴和司機信息。可以直接撥打當地出租車管理部門的電話投訴,要求回復。另外,可以撥打當地市長熱線,會有人負責跟進。

法律依據:《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壹)拒載、議價、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的;

(四)未按照規定開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五)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的;

(六)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七)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後未履行約定的;

(八)不按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廂外觀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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