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也符合我們當今社會的國家法律和社會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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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它的原理是...這和人家報復有什麽區別?
21:24-25法律規定“以眼還眼”只是作為判斷的原則,而不是作為人際關系的準則,也不是作為報復的同意。這種對惡行的懲罰只是為了防止人們用殘忍野蠻的方式互相報復,因為古代很多國家都濫用私刑。主耶穌用這個原則教導人們不要報復(見馬太福音。5:38-48).作為法官、家長、老師、管理中的人,壹定要做出明智的選擇,管教才能有效。懲罰太嚴厲,就不公平,懲罰太寬,也不會引導人向善。所以在妳判斷之前,向上帝尋求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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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不是對待敵人的好方法嗎?
5:38耶穌解釋說,神制定這條律法是出於憐憫。事實上,它是用於判決的——根據所犯下的罪行進行懲罰,而不是作為個人復仇的指南(見21:23-25;征費24:19-20;沈19:21)。制定這些法律是為了限制報復,幫助法院宣布適當的懲罰,而不是過於嚴厲或寬大。但有些人會用這個規律來證明自己報復別人是對的,有些人也試圖用“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來作為報復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