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安全生產法的,根據下列情況予以處罰:
(1)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通過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在安全生產事項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退還所收取的費用;
(2)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認定為責任事故的,不僅要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並依法進行調查,還要查明對安全生產有關事項負有審批、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形式?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形式有:
1.因違法生產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未按照《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的,安全監管部門將對單位和負責人進行行政處罰;
3.非法生產造成重大事故的,將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