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壹)消費者訂購的;
(2)新鮮易腐;
(三)消費者在線下載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4)報刊投遞。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不適宜退貨的商品,不屬於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網絡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絡商品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擴展數據: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條?網絡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壹條?網絡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付款形式、退貨方式、安全註意事項和風險提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采取安全措施,保證交易的安全可靠,並按承諾提供商品或服務。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網上交易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