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的專利有效期限如下:
1,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
2、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
3.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自申請日起計算。
根據專利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發明,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形狀、圖案的組合的全部或者部分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形狀、圖案的組合的全部或者部分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42條第1款
發明專利權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期限為10年,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為15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