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作為法律規範內容的權利和義務雖然都具有法律屬性,但它們在領域、法律主體、法律效力等方面還是有所區別的。具體表現在:
(1)屬於同壹字段。權利和義務作為法律規範的內容,是要實現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即“應有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屬於可能性領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系主體在實施法律(遵守或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實際享有和正在履行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即“實際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屬於現實領域。
(2)目標主體不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是針對壹個國家內所有不特定的主體;但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是針對特定主體的,即壹定法律關系中的相關主體。
(3)法律的效力不同。法律權利和義務屬於“廣義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因為它們針對的是不特定的主體,它們具有普遍和普遍的法律效力。但是,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由於是針對特定法律主體的,只對特定法律主體有效,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因此屬於“個別的法律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壹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壹致成立,也可以單方成立。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成立。
第壹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