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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籃球受傷的責任劃分

法律分析:打籃球受傷是否承擔侵權責任,取決於行為人是否故意傷害受害人身體或嚴重違反比賽規則;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在體育競賽中是合理的,則不構成侵權,不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的行為故意傷害受害人身體或者嚴重違反競爭規則的,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因打籃球受傷的人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四條本部分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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