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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犯和法定犯怎麽理解?

自然犯和法定犯是理論上的壹種犯罪分類,涉及到對犯罪本質的基本認識,因而非常重要。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的區分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法。古羅馬法將古希臘倫理學中的惡論應用於對犯罪的理解,確立了兩種不同的犯罪類型:色誘罪和禁戒罪。到了近代,加羅法洛的自然犯罪概念明顯包含了古羅馬法中自惡的內容,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了自然犯罪與法定犯罪的二分法。在現代大陸法系的刑法理論中,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的分類得到了廣泛的認可,但對於兩類犯罪的區分標準卻沒有達成壹致。在普通法系的刑法理論中,也有類似的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分類,但由於分類標準的模糊性,理論上有很多否定這壹點的觀點。在我看來,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分,涉及到倫理與法律的關系。總的來說,道德和法律是統壹的。任何違反法律的事情都是違反道德的,反之亦然。但違反倫理的程度,有的較重,有的較輕,也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尤其是在附屬刑法日益發達的情況下,壹些僅僅因為違反法律規則而與倫理無關的犯罪逐漸增多。在這種情況下,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分具有壹定的意義。當然,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分是相對的,可以相互轉化。在社會倫理的演進過程中,環境犯罪等法定犯罪越來越成為自然犯罪,這就是所謂的法定犯罪的自然犯罪化。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分類在刑法中具有壹定的意義。比如在違法意識問題上,故意犯罪的成立是否需要違法意識就有不同的看法。其中,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別論側重於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分,認為自然犯不需要故意的違法意識,而法定犯需要故意的違法意識。這種觀點雖然不壹定完全正確,但仍然說明了自然犯與法定犯在性質上的差異可能會影響其構成要件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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