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條件和程序:
1,正在準備犯罪,正在實施犯罪或者實施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他周圍或他居住的地方發現犯罪證據;
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者脫逃的;
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6.不要說出自己的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者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新近服刑人員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