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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麽想我們就怎麽起訴?

當事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約定在工程款不能支付時,以建築物清償債務。糾紛訴至法院後,法院判決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還款協議合法有效,被告不按約定支付工程款應承擔違約責任。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54.38+0.79萬余元、滯納金、利息等。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執行意見不壹。

壹種觀點認為,判決中“本院認為”的部分已經認定雙方的還款協議有效,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以實物償還債務。

另壹種觀點認為,應當按照判決主文確定的金錢債權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判決書正文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結論,法院認為是人民法院對案件事實和判決理由作出的說明的部分,不構成判決書內容。人民法院只能依據生效判決的主文執行,“法院認為”的部分不能作為執行的依據。

判決書的正文是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作出的結論,法院認為是人民法院對案件事實和作出判決理由的說明的部分,本身不構成判決書的內容。人民法院只能根據生效判決的主文執行。如果判決書正文中沒有相應的判決,“我們認為”部分的論述不能作為執行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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