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安全生產存在的突出問題: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薄弱;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薄弱,生產安全事故居高不下,從業人員人身安全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
安全生產問題已經嚴重制約和影響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
適用範圍:(第2條和第97條)
時效:2002年6月165438+10月1生效;(第九十七條)
空間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和澳門除外)
對人的影響:(第2條)
包括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國有企事業單位、集體企事業單位、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僅限於生產經營領域。因公眾集會和使用中的民用建築倒塌引發的安全問題,不屬於本法適用範圍。)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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