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舊貨流通管理辦法》
第二十壹條經營舊貨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直接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登記手續,並持公安機關的批準文件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三十壹條二手商品經營者應當對購買和委托他人出售或者寄售的二手商品進行查驗。詳細記錄價值超過100元的二手物品的基本特征、來源和去向。
第三十二條二手物品交易者應當登記出售或者寄售二手物品的單位名稱和他人委托的個人身份證;受委托處理舊貨的單位和個人,還應嚴格審查委托單位的委托書和委托方的居民身份證。
第三十三條二手物品經營者接受委托銷售或者代為保管二手物品的,應當建立嚴格的物品交接、保管和支付制度,明確相關責任,避免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