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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辭退臨時工的補償

法律解析: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壹年的支付壹年,未滿半年的支付壹年。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按照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壹年內滿六個月的,支付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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