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適用於中國境內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及個人的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辦法》明確了征信範圍,細化了征信業務的合規要求,規定了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法律責任,為依法開展征信業務提供了具體的、可操作的規範性指導。《辦法》進壹步明確了征信全流程的業務規則。征信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提供信用報告、信用畫像、信用評分、信用評級、信用反欺詐等征信服務,並應用於服務實體經濟的金融活動。
法律依據
第壹條-征信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壹條為規範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征信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的法人、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企業)和個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征信業務,是指對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存儲、加工並提供給信息使用者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的為金融活動提供服務,用於識別和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的基礎信息、貸款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以及基於上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評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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