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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特別法優於壹般法?

特別法優於壹般法,是指在某種情況下既有壹般法規定,又有特別法規定時,特別法優先。確立特別法優於壹般法規則是因為特別法是在考慮特定社會關系的特殊需要的前提下制定的,更符合其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點,因而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否則,特別法就失去了本來的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同壹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適用應同時滿足兩個前提條件:壹是“立法機關是同壹機關”,二是“同壹概念或事實或事項不壹致時”。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何時適用?

首先,立法法對法律適用規則作了特別規定,主要包括:上位法效力高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新法優於舊法:原則上是不溯及既往的。

當法律重疊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比如我國刑法規定了盜竊罪,壹般適用。同時還規定了盜竊槍支彈藥罪,這是壹個特別的規定。

當壹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了兩種社會關系時,就發生了特別法與普通法的競合。比如“盜竊罪”,不僅侵犯了槍支的所有權,也侵犯了國家對槍支的管理秩序。因此,在處罰上,特別法壹般適用於嚴重侵害社會關系罪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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