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對公共場所、經營場所履行安全警示告知和安全設施、設備安裝維護的義務。其中,安全警示告知義務是指公共場所、經營場所的管理者、經營者在公共場所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地方設置警示告示板,警示告示板應當以醒目的字體或者壹目了然的方式在公共場所展示,使公眾第壹時間知曉該場所的註意事項,從而達到安全警示的作用。安全設施設備的安裝維護義務是指公共場所和經營場所中需要安裝安全裝置的場所,管理者和經營者應當安裝安全裝置。應當設置而未設置的,發生事故時,由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承擔責任。如果安全裝置老化陳舊,但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放任不管,不履行維護義務,發生安全事故,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也應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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