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嚴禁中小學組織和要求學生參加有償補課;
二、嚴禁中小學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補課;
三、嚴禁中小學校為校外培訓機構補課提供教育教學設施或學生信息;
四、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組織、推薦、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
五、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參加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組織的校外培訓機構或有償補課。;
六、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為校外培訓機構及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配合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合理安排未成年學生的學習時間,保證其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組織義務教育階段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增加其學習負擔。幼兒園和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學齡前未成年人進行小學課程教育。
第三十八條學校、幼兒園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參與商業活動,不得銷售或者要求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購買指定的商品和服務。學校、幼兒園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為未成年人提供有償課程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