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援助機構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補貼,法律援助人員應將補貼辦理個人所得稅免稅申報。
三是司法行政部門和稅務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每年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前,交換獲得法律援助補助人員的涉稅信息。
四、本公告所稱法律援助機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群眾團體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應當按照本公告的規定為法律援助人員辦理免稅申報,並將法律援助補助對象的相關信息報送司法行政部門。
五、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本公告應免征的增值稅,在本公告發布前已征收的,可在以後納稅期間用於抵扣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或予以退還。納稅人已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在收回專用發票後申請免稅;本公告發布前已征收按本公告應免征的個人所得稅的,扣繳單位應依法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