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為失信人的方式是行為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
1.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通過債務人是否有高消費行為、財產轉移行為等綜合情況判斷債務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4.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和解協議壹般是指雙方當事人就糾紛進行協商後達成的書面合同,義務人應當在和解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前履行相應的義務。
5.違反消費限制令。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和非生活、事業必需的相關消費,被執行人不得實施人民法院限制的消費行為。
6.違反財產申報制度。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是指當被執行人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財產給付義務時,必須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如實、全面地報告自己的財產狀況。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壹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