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明顯違反生活常識”是法官根據日常生活經驗規則作出的推定;
3.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有舉證責任。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九條中的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
(壹)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和定理;
(三)根據法律或者已知的事實以及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則可以推斷的其他事實;
(四)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
(五)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
(六)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壹)、(三)、(四)、(五)、(六)項,但當事人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證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