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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判無期徒刑而不是死刑?

法律主觀性:

無期徒刑是剝奪罪犯終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死刑的內容是剝奪罪犯的生命,故稱無期徒刑。由於生命具有被剝奪後無法恢復的最寶貴的價值,死刑成為刑罰體系中最嚴厲的刑罰方法。因此,它被稱為死刑。無期徒刑只是剝奪了罪犯的自由,是壹種自由刑,也是最嚴厲的壹種,而不是整個刑罰體系。以上是關於無期徒刑是不是死刑的相關回答。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減刑後實際刑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壹)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2)終身監禁不得少於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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