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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間再犯的保證金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遵守有關規定的,可以變更強制措施。被取保候審人員在取保候審後未違反規定的義務,但在此期間涉嫌新罪被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執行機關應當暫扣其繳納的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再決定是否沒收保證金。在此期間犯罪事實確鑿,屬於故意累犯的,依法沒收被取保候審人繳納的保證金。犯罪事實不成立的,保證金退還被取保候審人。對於在這裏再次犯罪的,公安機關除了沒收其全部或部分存款外,還有其他三種解決方式:1。重新繳納保證金;2.刑事拘留;3.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在這裏犯罪被拘留、逮捕的,刑事強制措施的期限從執行刑事拘留、逮捕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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