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標準解釋為:重大經濟損失,又稱直接損失,是指犯罪行為使被害人現有財產立即減少或者喪失。在“兩高”修改“司法解釋”之前,應當認為重大經濟損失仍然是有效解釋,在司法實踐中應當遵循。重大經濟損失的範圍是: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含65438+萬元)1萬元以下。經濟損失分類:特大經濟損失: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含654.38+0萬元);重大經濟損失: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含65438+萬元)不滿1萬元;較大經濟損失:經濟損失大於1萬元(含1萬元)但小於1萬元的事故;壹般經濟損失:經濟損失小於1,000元的事故。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有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壹,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