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會計司回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不符合設立條件的,應當委托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個人和未經批準的單位不得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同時,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四條的相關規定,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符合不少於3名專職從業人員的要求。其中,專職從業人員是指僅在壹家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
(回復時間: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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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稅收征管法關於代理記賬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確無建帳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會計師代為建帳、辦理帳務。
顯然,這裏的“專業機構”和“會計師”應該符合上述要求。(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