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中,為主動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對檢察機關的定罪量刑建議提出意見。犯罪嫌疑人應當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法律援助義務律師不提供法庭辯護服務。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經申請或者通知,可以由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