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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修建道路和門面的補償

法律主觀性:

政府修路對商鋪的補償標準為:停產停業的,在規定的過渡期內,按照涉及的在冊職工人數或工商營業執照登記的實際從業人數給予壹次性最低工資補償。其中,過渡期不足18個月的,補償6個月。拆除房屋造成停租的,按房管部門核發的《房屋租賃證》中載明的租金標準的50%補償,直至搬遷。

法律客觀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的,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民主決策、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給予的補償包括: (壹)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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