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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自動離婚有什麽要求?

三年自動離婚需要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個人證件照片。大陸居民自願離婚的,經協商,男女雙方應當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經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經過30天的冷靜期,領取離婚證。不同的離婚方式需要準備不同的材料,離婚訴訟,離婚起訴書,身份證,結婚證等等。

自動離婚所需的條件如下:

1,壹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沒有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隱瞞心理疾病,婚後治愈;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三年,沒有和好的可能;

5.壹方與他人通奸或非法同居的;

6.壹方重婚;

7.被對方虐待或遺棄,或被對方親屬虐待;

8.夫妻感情確實因為其他原因破裂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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