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離婚所需的條件如下:
1,壹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沒有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隱瞞心理疾病,婚後治愈;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三年,沒有和好的可能;
5.壹方與他人通奸或非法同居的;
6.壹方重婚;
7.被對方虐待或遺棄,或被對方親屬虐待;
8.夫妻感情確實因為其他原因破裂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