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公司不支付金的原因如下:
壹、降低成本:壹些企業為了利潤最大化,往往選擇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以降低企業成本。
二是法律意識淡薄:部分企業管理者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了解不夠,認為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合法的,或者心存僥幸,認為不會被追究。
3.員工流動性高:壹些企業選擇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以避免頻繁的社會保險手續,因為它們的員工流動性高。
綜上所述,很多企業不繳納壹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企業作為社會責任的承擔者,應該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企業應當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具體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因此,企業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違法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