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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大律師不能直接接案子?通過律師接這個案子?

律師不直接受理案件,而是通過律所因為法律規定律師必須以律所的名義執業,然後律師和律所的關系是勞動確認,所以律師自然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受理案件。

1.根據相關規定,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以普通合夥或者特殊普通合夥的形式設立。個體律師事務所的創辦人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律師事務所屬於合夥企業。有自己的章程、住所、名稱和資產。

2.根據相關規定,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壹收取費用並如實記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3.律師事務所有義務向本所律師繳納工傷保險費。律師因工受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據此,律師與律師事務所的關系是“勞動關系”。

從以上三點來看,壹是法律規定律師必須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執業,二是兩者之間勞動關系的確認。律師自然不允許以個人名義接受傭金和費用。因為他的案件是“職務行為”,不是個人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正確實施法律和社會公平正義。第三條律師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律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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