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職權規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職權規定

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權的規定》第壹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

(壹)維護審判執行秩序,預防、制止和處置妨礙審判執行秩序的行為;

(二)護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傳喚證人、鑒定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傳遞、展示證據,執行刑事審判中的強制證人出庭令;

(三)在民事、行政審判中押解、看管在押或者服刑人員;

(四)在執行過程中,配合執行對被執行人的身份、財產、場所進行調查、搜查、查封、凍結、扣押、轉移、強制拆除等;

(五)執行死刑的;

(六)實施扣押物品、責令離開法庭、強行帶出法庭、傳喚、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七)查驗進入試驗區人員的身份證件,對其人身和隨身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八)協助人民法院機關做好安全和突發事件投訴處理工作;

(九)保護正在履行審判執行職責的司法人員的人身安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權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據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令,對違反法庭紀律的行為人進行勸阻、制止、控制,實施扣押物品、責令其離場、強行帶出法庭、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出現被告人、罪犯、被羈押或者正在服刑人員、自殺、自傷、脫逃等危及法院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嚴重擾亂法院秩序的緊急情況時,可以直接采取必要措施。

  • 上一篇:分期還款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 下一篇:國外法律英語專業課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