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合理利用醫療資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全文
第二條本省城鎮下列單位及其職工,必須依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壹)企業及其職工;(二)機關、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三)軍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無軍籍職工。上述單位的退休人員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個人醫療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和基本醫療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相結合的制度。個人賬戶的所有權屬於個人。統籌基金所有權屬於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所有人員。
第四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
第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市、縣、自治縣為統籌單位,實行屬地管理。
第六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本省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征收機關)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