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於故意拍攝的行為,如果拍攝後沒有擅自使用照片,比如沒有發到朋友圈或者在其他地方傳播,沒有通過出版、復制、分發、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利人的肖像,那麽就不構成侵權。如果進行上述行為,則屬於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9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