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繼承的財產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但如果被繼承人有明確的交代,夫妻只有壹方繼承財產,即使是婚後繼承,也應視為夫妻個人財產。如果夫妻後來解除了婚姻關系,就不能主張分割這部分財產。
現實生活中,經常會出現夫妻壹方擅自處分同壹財產,損害了另壹方的財產權,或者夫妻壹方阻礙另壹方合理合法處分同壹財產,導致家庭矛盾不可調和的情況。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規定的兩種情形,作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財產不可分割的例外,有效解決了上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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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 * *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 * *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