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警車執行緊急任務使用警用標誌、警燈和警報器的,享有優先通行權;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警車及其車隊可以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交通信號燈和交通標誌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其他車輛和人員應當立即避讓使用警用標誌燈、警報器的警車及其車隊;在確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交通警察應當提供優先通行設施。
警車是壹種機動車輛,用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社區矯正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單位執行緊急公務。
警車的車牌通常是白色的,車牌後面的漢字是紅色的。交通擁擠時,執勤的警車可以先行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