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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民法沒有溯及力,刑法奉行既老又輕的原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發生在新法公布前的,優先適用舊法,舊法從舊;但是,如果新法的規定比舊法的規定輕,則適用新法。適用的結果相對有利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遵循了從輕處罰老年人的原則。本法施行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我國《立法法》第84條明確規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壹項基本司法原則,同時也對法律不溯及既往作了例外規定。其法理基礎在於,為了糾正法律制度中過時或錯誤的規範,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有必要對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則作出例外規定。

擴展數據的示例

首先,當壹個人的犯罪發生在新刑法頒布之前,就要考慮舊刑法的適用,即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規定(從舊)。

其次,如果新刑法的適用對被告人更有利,如果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新刑法的處罰較輕,就應該對被告人適用新刑法。

其次,如果適用舊法對被告人更有利,如果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舊法規定的刑罰較輕,則對被告人適用舊法。

最後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適用舊法還是新法,也就是所謂的“從舊到輕”原則。

百度百科:從舊到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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