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民工處於絕對弱勢地位,普遍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識缺乏,維權意識淡薄等。,並且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只能被動接受用人單位的壹切條件。
2.雇主利用他們的強勢地位和大多數移徙工人的弱點非法雇用工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或者簽了就不給復印件,不允許獲取和掌握所有與妳權利相關的證據(工資條、考勤表、廠牌、工作證等。),而且不會買社保等。壹旦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會立即隱藏或銷毀所有證據,提交偽證,讓妳無法舉證,無法反駁。
更何況,目前民事案件中提交假證壹般不會追究任何責任,最多是敗訴。對於用人單位來說,那些勞動者的仲裁請求是合理的。能靠就靠吧。不行的話可以緩壹緩。如果不能,可以給。反駁它沒有壞處。
3.法律不是完美無缺的。《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勞動仲裁法》以及相關實施條例和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定義模糊,甚至相互矛盾,以至於同壹個案件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官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裁決。我覺得參加立法的人要回到小學壹年級,重新開始學中文。
4.工人投訴舉報渠道不暢,經常有被踢皮球的事情(不信可以試試)。
還有很多其他的原因很無奈,但是百度不讓我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