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蘇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可以由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行使。第四十九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壹款規定,未按照其類別、標簽、規格的要求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交由不符合要求的單位收集、運輸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