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條約: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的,受國際法約束,規定各方權利義務的協定。
1.自然:現代國際法最重要的法律淵源,是當代國際法規則的主要表現形式。
2.效力:國際條約壹旦生效,對締約國具有約束力。
(2)國際習慣:各國在國際交往中不斷重復並被廣泛接受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則和行為體系。
1.自然:不成文的、最古老和最原始的國際法淵源。
2.成分
(1)物質和客觀因素:存在國家反復壹致地從事某種行為的做法。
(2)心理和主觀因素:存在法律確信,要求上述重復和壹致的行為模式被各國認為具有法律約束力。
3.存在證明
(1)國家間的各種文書和外交慣例
(2)國際組織和機構的各種文件,包括決議和判決。
(3)該國的國內立法、司法和行政慣例以及相關文件。
(3)壹般法律原則:各國法律制度中都有壹些原則,如誠實信用、禁止反言等。
1.作用:填補法律空白
2.現狀:在司法實踐中處於補充和輔助地位,很少單獨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