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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臺灣省的法律中有通奸,而中國大陸沒有?

目前我國刑法中沒有奸淫罪,刑法沒有規定就不算犯罪。通奸是違反道德的,壹般不構成犯罪。出於各種原因,通奸可能不被定義為犯罪。很重要的壹個原因是,用國家有限的暴力資源去懲罰大量非法但自願的性行為,既不劃算,也不體面,而且監控起來又這麽麻煩。

我國刑法及相關法律中沒有關於通奸定罪的規定,但通奸在壹定情況下是壹定的犯罪行為。詳情如下:

1.破軍婚罪:即壹方明知是通奸行為或者與另壹方長期同居的,構成“破軍婚罪”。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軍人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強奸:奸淫14周歲以下幼女的,以強奸罪論處。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論處,從重處罰。"

3.重婚罪:即如果妳結婚了,或者對方結婚了,或者雙方都結婚了,妳和對方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通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這種行為視為事實婚姻,認定為重婚罪。

參考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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