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沈到街上的執法人員怎麽辦?

沈到街上的執法人員怎麽辦?

法律分析:縣(縣級市、區)級城管執法體制改革中,執法隊伍可以下移,但執法主體不能下移。以區為例,區政府應該選擇“派駐式”城管執法體制,這更符合中國國情。“派駐式”城管執法體制是在區政府內設立區城管局。區城管局將其區城管執法隊“派駐”在街道辦事處從事城管執法工作,而在街道辦事處工作的執法人員的“人財物”全部由區城管局指派,是“派駐”的。“駐紮”在區城管局街道辦的執法隊,不適合叫“某街道執法中隊”,應該叫分局,即區城管局某街道辦的分局。這種城管執法體制更能體現區城管執法的主體地位。這種城管執法體制的好處是,可以更好地加強城管執法隊伍的組織建設,形成執法合力和戰鬥力,避免執法隊伍分散,有利於各區城管局統壹城管執法行動。如果將區城管執法人員(包括人才)全部下放到街道辦事處管理,那麽區城管執法隊伍將“五指分開”,不容易形成各街道辦事處的執法合力,不利於城管執法隊伍的規範化和城管執法及服務水平的提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七條。壹切國家機關都實行精簡的原則、工作責任制、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反對官僚主義。

壹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系,聽取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法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 上一篇:政法工作要創造什麽樣的環境?
  • 下一篇:下載至尊龍神全集txt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