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以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實物或者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拆除的, 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違法建設的前提必須是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關鍵。壹般程序是(1)調查詢問、現場檢查,(2)責令停止違法行為,(3)告知行政處罰權,(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5)執行。如果建築確實違法,壹是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二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予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