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論第三人撤銷訴訟的法律效力

論第三人撤銷訴訟的法律效力

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是指第三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不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有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向作出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變更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如果訴訟請求不成立,則駁回訴訟請求。

從這壹規定可以看出,可以對第三人提起訴訟的適格當事人既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包括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同時,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的建立,不僅賦予了第三人因某種原因未能參加訴訟而最終權利受到損害時的救濟權和訴訟權,也旨在遏制近年來屢見不鮮的虛假訴訟。在這些虛假訴訟中,被告與被被告往往通過騙取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方式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規定的“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的內容,如果第三人不撤銷損害其利益的生效法律文書的訴訟權利,其利益幾乎無法得到法律保護。正是基於上述考慮,第三人的撤銷行為才能在修正案中得到明確確認。

  • 上一篇:谷歌被罰款後,物聯網企業該如何面對安全政策的監管?
  • 下一篇:關於新能源汽車的電池問題?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