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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會有法律?

法律(英文:Law)是極其神聖的,因為它是人民意誌的體現。古希臘哲學家亞裏士多德在公元前350年寫道。"法治勝過任何壹個人的統治."法律是壹系列規則,通常需要通過壹套制度來實施。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制度會以不同的方式解釋人們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壹種區分方式是將其分為兩種:歐洲法系和英美法系。壹些國家將他們的法律建立在宗教法律的基礎上。

法律原本是指國內法,只在壹國主權範圍內使用。隨著國家間交流的頻繁,越來越多的人重視國際法。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國際法和國內法經常發生沖突,並隨著沖突逐漸相互協調。

雖然所有的法律體系通常處理相似甚至相同的主題,但不同的國家通常對各種法律有不同的分類和命名。最籠統的區分是與國家密切相關的“公法”(包括憲法、行政法和刑法)和調整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私法”(包括合同法、侵權法和物權法)。在大陸法系中,合同法和侵權法是債法的壹部分,信托法在法律體系或國際慣例下運作。國際法、憲法、行政法、刑法、合同法、侵權法、物權法、信托法被視為“傳統核心課題”,此外,還有其他可能更重要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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