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
第壹條為了落實執法辦案責任制,完善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制,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法案件中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處理決定違法等執法錯誤。
在事實陳述、法律援引、文書制作等方面存在執法瑕疵,不影響案件處理結果正確有效的,不屬於本規定所稱的執法過錯,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但應當納入執法質量評價予以監督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