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號牌》(GA36-2007)的規定,機動車可以使用號牌架輔助安裝號牌,但號牌架內緣應當距離機動車登記號碼邊緣5毫米以上。這裏的車牌架應該是固定車牌架,不包括外鎖式、內鎖式、電子自動屏蔽式、更換式等便於更換和拆卸的可拆卸車牌架,不允許使用可拆卸的活動車牌架和可翻轉車牌架。同時,機動車號牌架外框不得帶有標誌、字母和裝飾圖案,不得遮擋號牌文字,否則視為涉及許可、認證的違法行為。
目前各省都根據公安部的規定出臺了本省的相關規定。部分省份發現安裝移動號牌涉及他人號碼申請的,對申請號牌的違法行為壹律按壹種方式處理。有的省份規定發現後直接記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