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擅自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超支支出、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虛假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即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即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