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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欺淩的法律懲罰

對未成年人欺淩的法律處罰如下:

1,刑事處罰。但未成年人只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2才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2.行政處罰。已滿十四周歲的,可以給予行政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3.民事責任。被欺淩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未滿十六周歲的,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已滿16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可以先從其個人財產中支付賠償金,監護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校園欺淩的類型如下:

1,直接霸淩。指以公開而明顯的方式進行欺淩。直接欺負包括直接身體欺負和直接言語欺負。其中,直接身體欺負包括打、踢、撓、推、勒索、搶奪、毀壞物品等身體行為;直接言語欺淩包括辱罵、譏諷、嘲笑、挖苦、起綽號等言語行為。

2.間接欺淩。欺淩是指以壹種不太容易察覺的方式進行欺淩,通常是在第三方的幫助下。間接欺負包括關系欺負、網絡欺負等類型。其中,關系欺負包括散布謠言和社會孤立;網絡欺淩包括歧視性短信和電子郵件。

綜上所述,實施欺淩的未成年欺淩者可能承擔民事責任,並受到行政處罰。12歲以上情節嚴重的未成年欺淩者,還可能面臨故意傷害等犯罪的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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